繁體中文
Paralazy

隱私權政策

Paralazy 應用程式及 paralazy.com 網站隱私權政策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1 日

第 1 條 總則

  1. 本政策說明與使用適用於 iOS 裝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Paralazy(以下稱「本應用程式」)及網址為 paralazy.com 之網站(以下稱「本網站」)有關之個人資料處理原則。本政策適用於可取得本應用程式之所有國家之使用者。
  2. 個人資料之控管者為 Bartłomiej Wojdan(以下稱「控管者」)。
  3. 凡涉及個人資料之事項,均得透過 support@paralazy.com 與控管者聯絡。
  4. 控管者未指定資料保護員。
  5. 控管者之所在地為波蘭,並依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 2016 年 4 月 27 日第 (EU) 2016/679 號規則(以下稱「GDPR」)、2018 年 5 月 10 日《個人資料保護法》(ustawa o ochronie danych osobowych)及 2024 年 7 月 12 日《電子通訊法》(Prawo komunikacji elektronicznej)處理資料。GDPR 所定之原則及第 9 條所述之權利,控管者對所有使用者一體適用,不論其所在國家為何。部分國家法規所要求之補充資訊,載於第 14 條。
  6. 「使用者」指使用本應用程式或造訪本網站之人。

第 2 條 留存於使用者裝置之資料

  1. 使用本應用程式無須建立帳號、註冊或登入。本應用程式無須連線至網際網路即可運作。
  2. 使用者於本應用程式中輸入之一切內容及所為之一切操作,特別是例行家事與空間之名稱、備註、提醒時間、不在家之期間、已完成事項之歷史紀錄及設定,僅儲存於使用者裝置之儲存空間內。控管者不會收到該等資料,無法存取該等資料,亦不處理該等資料。
  3. 該等資料於解除安裝本應用程式後,或於本應用程式中選取「重設所有資料」指令後刪除。
  4. 使用者如使用裝置備份,例如 iCloud 服務,本應用程式之資料可能依 Apple 所定之條件成為該備份之一部分。控管者無法存取該備份。
  5. 本應用程式可供使用者借助其自行選擇之外部 AI 聊天服務準備住家之設定檔。此時本應用程式會產生一段指示文字,由使用者自行複製至該服務,再由使用者自行將所獲得之回覆貼入本應用程式。本應用程式不向該服務傳送任何資料。使用者於該服務中提供之資料,由該服務之提供者以獨立資料控管者之身分,依其自身之隱私權政策處理。
  6. 提醒為本機通知,於使用者之裝置上排定。其運作無須將資料傳送予控管者或第三人。
  7. 本應用程式不使用裝置之位置、聯絡人、照片、相機或麥克風。僅於使用者選取貼上指令時,始讀取剪貼簿之內容。

第 3 條 經使用者同意後由本應用程式傳送之資料

  1. 本應用程式於首次啟動時,會詢問是否得傳送其使用方式之資料及當機報告。於使用者表示同意前,本應用程式不傳送任何資料。回答「先不要」不限制本應用程式之任何功能。此原則於所有國家均相同。
  2. 經同意後,本應用程式傳送:
    1. 本應用程式之使用資料:開啟了哪些畫面、選取了哪些按鈕及選項,以及有關首次啟動、工作階段及使用時間之資訊。此等資料之形式為技術名稱、種類、數字(例如分鐘數或空間數)及例行家事之隨機識別碼,該識別碼不含例行家事之名稱;
    2. 當機及錯誤報告:發生錯誤之程式碼位置、錯誤發生前剛執行之操作種類、目前畫面之名稱、資料格式版本、本應用程式日誌中之紀錄筆數、已排定之提醒數量及裝置之時區;
    3. 技術資料:裝置型號、作業系統版本、本應用程式版本、語言,以及由服務提供者依 IP 位址判定、以國家及地區為層級之概略位置。IP 位址用於傳送資料,不留存於分析資料中;
    4. 安裝識別碼:Firebase 服務所指派之本應用程式執行個體隨機識別碼、當機報告所使用之安裝識別碼,以及 iOS 系統指派予同一發行者之應用程式之供應商識別碼(IDFV)。
  3. 本應用程式絕不傳送使用者所輸入之內容,即例行家事與空間之名稱,以及備註。本應用程式不蒐集姓名、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
  4. 本應用程式不使用廣告識別碼(IDFA),不顯示廣告,亦不跨其他業者之應用程式及網站追蹤使用者。
  5. 本條第 2 項所列資料不足以使控管者確定使用者之身分。因其中含有識別碼,控管者將其視同個人資料。

第 4 條 處理之目的及法律依據

資料僅為下列目的而處理。凡法律要求指明處理依據者,其依據為最後一欄所載者。

目的資料法律依據
分析本應用程式之使用方式,以供開發及改進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4 款使用者之同意:GDPR 第 6 條第 1 項第 a 點及《電子通訊法》第 399 條
偵測並排除本應用程式之當機及錯誤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4 款使用者之同意:GDPR 第 6 條第 1 項第 a 點及《電子通訊法》第 399 條
回覆訊息及處理所提出之事項電子郵件地址、姓名(如有提供)、通訊內容控管者之正當利益,即與使用者進行通訊:GDPR 第 6 條第 1 項第 f 點
辦理有關個人資料之請求請求中所提供之資料控管者之法律義務:GDPR 第 6 條第 1 項第 c 點,併同 GDPR 第 12 條及第 15 條至第 22 條
法律上請求之確立、行使或防禦個案所必要之資料控管者之正當利益:GDPR 第 6 條第 1 項第 f 點
確保本網站之運作及安全IP 位址、瀏覽器種類、請求之日期及時間、所請求頁面之網址控管者之正當利益:GDPR 第 6 條第 1 項第 f 點

第 5 條 同意之自願性及撤回

  1. 同意出於自願。未為同意或撤回同意,均不影響本應用程式之運作。
  2. 同意得隨時以「例行家事」畫面底部之「傳送資料」開關撤回。自該時起,本應用程式不傳送任何資料。亦得以相同方式再次表示同意。
  3. 同意之撤回,不影響撤回前所為處理之合法性。
  4. 於與控管者之通訊中提供資料出於自願,惟為回覆所必要。

第 6 條 資料接收者

  1. 控管者使用下列業者之服務,該等業者依委託處理契約代控管者處理資料:
    1. Google Ireland Limited(Gordon House, Barrow Street, Dublin 4,愛爾蘭),Firebase 服務之提供者:Google Analytics for Firebase(本應用程式之使用資料)及 Firebase Crashlytics(當機及錯誤報告);
    2. Cloudflare, Inc.:本網站之主機代管及電子郵件轉寄;
    3. Google Ireland Limited:控管者於 Gmail 服務之電子信箱。
  2. 本應用程式由 Apple 經營之 App Store 商店提供。Apple 以獨立資料控管者之身分,依其自身之隱私權政策,處理與下載及更新本應用程式有關之資料。使用者如已於裝置設定中同意,Apple 會向控管者提供無法識別使用者之彙總統計資料及當機報告。
  3. 控管者不出售資料,亦不為廣告目的提供資料。僅於法律規定要求時,資料始得提供予公務機關。

第 7 條 資料移轉至其他國家

  1. 控管者之所在地為波蘭。第 6 條第 1 項所列之服務提供者於不同國家之伺服器上處理資料,特別是歐洲經濟區國家及美國。因此,使用者之資料可能於其所在國家以外處理,包括法律所提供之資料保護程度與其所在國家之法律不同之國家。
  2. 於移轉適用 GDPR 之範圍內,其依據為歐盟執委會 2023 年 7 月 10 日第 (EU) 2023/1795 號執行決定,該決定認定歐盟-美國資料隱私框架下之資料保護程度具適足性,並以參與該框架之業者為限;其餘情形,則以歐盟執委會第 (EU) 2021/914 號執行決定所通過之標準契約條款為依據。
  3. 有關所採保護措施之資訊及標準契約條款之複本,得致函第 1 條第 3 項所載地址索取。

第 8 條 資料保存期間

  1. 歸屬於安裝識別碼之本應用程式使用資料,保存期間不超過 14 個月。不含識別碼之彙總統計資料,得保存更久。
  2. 當機及錯誤報告保存 90 日。
  3. 通訊內容於處理該事項所需之期間內保存,其後保存不超過 12 個月,但為確立、行使或防禦法律上之請求而有必要保存更久者,不在此限。
  4. 有關個人資料請求之文件紀錄,自請求辦結之日起保存 12 個月。
  5. 本網站之伺服器日誌,依主機代管服務提供者所採之期間保存。

第 9 條 使用者之權利

  1. 每位使用者,不論其所在國家為何,均享有下列權利:
    1. 查閱其資料並取得其複本,
    2. 更正資料,
    3. 刪除資料,
    4. 限制處理,
    5. 基於同意所處理資料之可攜,
    6. 拒絕以控管者之正當利益為依據之處理,
    7. 依第 5 條所述方式隨時撤回同意。
  2. 請求得寄至第 1 條第 3 項所載地址。控管者之回覆不無故遲延,至遲於收到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3. 由本應用程式傳送之資料未與姓名、電子郵件地址或帳號相連結,故控管者無法確定其中何者與提出請求之人有關。依 GDPR 第 11 條,本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定之權利,於使用者提供足以識別其身分之額外資訊時,始適用於該等資料。無論如何,使用者得隨時以第 5 條所述之開關停止傳送資料,而先前已傳送之資料,將於第 8 條所定期間屆滿後刪除。
  4. 使用者有權向其所在地之主管資料保護機關提出申訴。於波蘭,該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局局長(Prezes Urzędu Ochrony Danych Osobowych;ul. Stawki 2, 00-193 Warszawa)。其他若干國家之機關,載於第 14 條。
  5. 行使本條所述之權利不收取費用,亦不生任何不利後果。不論使用者是否行使該等權利,本應用程式之運作均相同。

第 10 條 自動化決策及剖析

  1. 控管者不對使用者作成 GDPR 第 22 條所稱完全基於自動化處理(包括剖析)之決定。
  2. 本應用程式依儲存於使用者裝置上之資料,選定所建議之事項及其時間。此一過程僅於該裝置上進行,控管者並未參與。

第 11 條 兒童

  1. 本應用程式及本網站非以兒童為對象。
  2. 未達其所在國家法律允許自行同意資料處理之年齡者(依國家而異,為 13 歲至 16 歲;於波蘭為 16 歲),僅得經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意或授權後,為第 3 條所述之同意。否則應選擇回答「先不要」。
  3. 控管者不於知情之情況下蒐集兒童之資料。本應用程式不詢問使用者之年齡。

第 12 條 本網站 paralazy.com

  1. 本網站不使用 Cookie 或類似技術,不含分析工具或廣告工具,亦不自其他業者之伺服器載入任何資源。
  2. 提供本網站之伺服器,於技術日誌中記錄第 4 條表格最後一列所載之資料。該等資料僅用於確保本網站之運作及安全。
  3. 本網站含有前往 App Store 商店之連結。使用者點選後即前往 Apple 之網頁,該網頁適用 Apple 之隱私權政策。

第 13 條 資料安全

  1. 由本應用程式及本網站傳送之資料,於傳輸過程中均經加密。
  2. 第 6 條第 1 項所列服務中所蒐集之資料,僅控管者得存取;該存取以雙重驗證保護。
  3. 本應用程式之設計,係以傳送盡可能少之資料為原則:使用者所輸入之任何內容均不離開裝置。

第 14 條 特定國家及地區之補充資訊

  1. 本條規定係就位於所列國家之使用者,於該等國家之法規適用於控管者之範圍內,對本政策所為之補充。本條規定不限制第 9 條所述之權利。
  2. 英國及瑞士。對於英國之使用者,適用英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UK GDPR)及《2018 年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2018);對於瑞士之使用者,適用《聯邦資料保護法》(FADP);凡提及 GDPR 之處,應相應解釋。資料移轉至美國,係以歐盟-美國資料隱私框架之英國延伸及瑞士-美國資料隱私框架為依據,其餘情形則以該等國家所核准之契約條款為依據。監管機關分別為資訊專員辦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ICO)及聯邦資料保護與資訊專員(FDPIC)。
  3. 美國。就各州隱私保護法規,包括《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CCPA)而言:
    1. 控管者蒐集下列類別之資料:識別碼(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本應用程式內活動之資訊(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概略位置(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通訊中所提供之資料。資料之來源為使用者之裝置或使用者本人,目的載於第 4 條,以服務提供者身分行事之接收者載於第 6 條;
    2. 控管者不出售個人資料,亦不為行為廣告之目的提供個人資料,過去 12 個月內亦未曾為之。控管者不處理敏感性個人資料;
    3. 使用者有權獲知所蒐集之資料、查閱、更正及刪除該等資料,並有權不因行使上開權利而受較差之待遇。請求得由本人或經授權之代理人提出,寄至第 1 條第 3 項所載地址;
    4. 本應用程式及本網站不跨網站及應用程式追蹤使用者,故不因「Do Not Track」或「Global Privacy Control」訊號而改變其運作方式;
    5. 本應用程式非以未滿 13 歲之兒童為對象,控管者亦不於知情之情況下蒐集其資料。
  4. 巴西。對於巴西之使用者,適用第 13.709/2018 號法律(Lei Geral de Proteção de Dados,LGPD)。處理由本應用程式傳送之資料,其依據為同意(LGPD 第 7 條第 I 款)。使用者享有 LGPD 第 18 條所定之權利,包括獲知資料提供對象之權利,以及向國家資料保護局(Autoridade Nacional de Proteção de Dados,ANPD)提出申訴之權利。資料事務聯絡人(encarregado)之職務由控管者擔任,聯絡地址為第 1 條第 3 項所載地址。
  5. 土耳其。對於土耳其之使用者,適用第 6698 號《個人資料保護法》(KVKK)。使用者享有該法第 11 條所定之權利,以及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Kişisel Verileri Koruma Kurulu)提出申訴之權利。
  6. 日本。對於日本之使用者,適用《個人資訊保護法》(APPI)。資料之利用目的載於第 4 條。資料委託予第 6 條所載、所在地為愛爾蘭及美國之服務提供者;有關該等國家之資料保護制度及所採保護措施之資訊,控管者依請求提供。使用者有權請求揭露、更正、停止利用及刪除資料,並有權向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PPC)反映。
  7. 大韓民國。對於大韓民國之使用者,適用《個人資訊保護法》(PIPA):
    1. 所蒐集資料之範圍載於第 3 條第 2 項,目的載於第 4 條,保存期間載於第 8 條;期間屆滿後,資料即以無法復原之方式刪除;
    2. 資料委託並移轉至境外予下列接收者:Google Ireland Limited 及 Google LLC(愛爾蘭、美國及 Google 設有資料中心之其他國家);移轉係於使用者同意後使用本應用程式之期間內,經由網路為之;資料範圍:第 3 條第 2 項;目的:分析本應用程式之使用情形及處理當機報告;期間:第 8 條。使用者得選擇「先不要」以拒絕移轉,或以第 5 條所述之開關停止移轉;
    3. 未滿 14 歲者,僅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為同意;
    4. 資料保護由控管者負責,聯絡地址為第 1 條第 3 項所載地址。使用者亦得向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PIPC)反映。
  8. 其他國家。對於上述未列國家之使用者,控管者適用本政策所述之原則。使用者所在國家之強制規定如賦予其更廣泛之權利或要求提供額外資訊,控管者尊重該等權利,並依寄至第 1 條第 3 項所載地址之請求提供該等資訊。部分國家稱為查閱、更正、取消及拒絕權(ARCO)之權利,相當於第 9 條所述之權利。

第 15 條 隱私權政策之變更

  1. 本政策得予變更,特別是於本應用程式所傳送資料之範圍、所使用之服務或法律規定有所變更時。現行版本連同其生效日期,隨時可於本網站查閱。
  2. 擴大由本應用程式傳送之資料範圍而須經使用者同意者,僅於本應用程式中取得該同意後始為之。
  3. 本政策有數種語言版本。如有歧異,以波蘭文版本為準。